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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复审的标准操作规程

 

伦理委员会复审的标准操作规程

1.   目的

   SOP 的目的是介绍伦理委员会对复审(再次送审)方案的管理,再次审查和

批准。

2.   范围

  SOP 适用于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在初始审查及跟踪审查过程中建议作必要修正后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的研究方案。

3.   职责

3.1.     伦理委员会秘书

3.1.1.      负责保证再次送审文件的完整性;

3.1.2.      负责审核确认作必要修正后同意的项目进行审核;

3.1.3.       负责安排伦理委员会会议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的项目进行审查;

3.2.     主审委员

必要时负责审查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的再次送审研究方案的审核。

4.   详细说明

4.1 受理再次送审方案

4.1.1.      CRAGCP系统填写并提交复审申请表,同时,在系统中上传复审送审文件扫描件,提交给主要研究者;

4.1.2.      CRA 提交申请后,主要研究者会在 GCP 系统中收到处理任务通知;主要研究者对 CRA 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审阅无误,则进行批准,提交至伦理秘书;若不通过,则说明原因,并会驳回至 CRA/PICRAPI 可进行补充和再次提交,或发表意见,继续走复审申请流程。

4.1.3.      主要研究者审批通过后,伦理秘书在 GCP 系统上会收到新的任务。伦理秘书对 PI 提交上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查阅送审文件的审查类别是否正确、文件的完整性等。审阅无误,则批准受理;若否,驳回至 CRA 进行补充和重新提交。

4.1.4.       GCP 系统上受理成功后,CRA PI 在一周内将纸质版复审材料递交

 

至伦理,获取伦理递交回执; 4.1.5. 伦理秘书填写纸质版送审材料登记表或自行建立电子 Excel 表格进

行登记。

4.2 确定适用加快审查还是会议审查

由伦理委员会秘书根据审查类别决定审查方式,在系统中进行选择,伦理秘

书不能确定审查方式的需要和主任委员沟通,由主任委员确定审查方式后,

伦理秘书再在系统中进行选择。

4.3 复审审查程序

4.3.1.      由伦理秘书在GCP系统上进行主审委员的选择。优先选择所审查项目原主审委员,若因为客观原因原主审委员无法进行审查,则伦理秘书和主任委员进行线下沟通,再次确认主审委员,由伦理秘书在GCP系统上对主审委员进行重新分配。分配主审后,主审委员在GCP系统查阅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填写并提交复审工作表(根据初审后的复审或跟踪审查后的复审分别有对应的表格);

4.3.2.      适用加快审查,伦理秘书在系统中汇总主审审查意见,根据汇总意见决定下发批件/意见,或根据主审委员意见提请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处理;

4.3.3.      适用会议审查,则待主审委员审查后,伦理秘书在 GCP 系统发起会议,进入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流程;

4.3.4.      审查方案时参考会议记录和审查意见通知;

4.3.5.      复审审查的决定如下:

1)同意

2)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3)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4)终止/暂停已经批准的研究(5)不同意

4.4 传达决定

4.4.1.      伦理委员会秘书负责将审查决定传达主要研究者;

4.4.2.      会议审查在伦理委员会会议后 2 周内传达;

4.4.3.      加快审查在收到完整修正方案材料后 2 周内传达;

4.4.4.      加快审查的研究项目应在下一次伦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4.5 保存文件


4.5.1.      将再次送审方案、再次审查工作表、会议记录副本、审查批件等共同保存在审查项目档案中;

4.5.2.      伦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原件存入伦理委员会会议记录文件夹。

5.   术语表

无。

6. 参考文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生物医学研究审查伦理委员会操作指南》《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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