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委员会复审的标准操作规程
伦理委员会复审的标准操作规程
1. 目的
本 SOP 的目的是介绍伦理委员会对复审(再次送审)方案的管理,再次审查和
批准。
2. 范围
本 SOP 适用于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并在初始审查及跟踪审查过程中建议“作必要修正后同意”或“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的研究方案。
3. 职责
3.1. 伦理委员会秘书
3.1.1. 负责保证再次送审文件的完整性;
3.1.2. 负责审核确认“作必要修正后同意”的项目进行审核;
3.1.3. 负责安排伦理委员会会议“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的项目进行审查;
3.2. 主审委员
必要时负责审查“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的再次送审研究方案的审核。
4. 详细说明
4.1 受理再次送审方案
4.1.1. CRA在GCP系统填写并提交复审申请表,同时,在系统中上传复审送审文件扫描件,提交给主要研究者;
4.1.2. CRA 提交申请后,主要研究者会在 GCP 系统中收到处理任务通知;主要研究者对 CRA 提交的资料进行审阅。审阅无误,则进行批准,提交至伦理秘书;若不通过,则说明原因,并会驳回至 CRA/PI。CRAPI 可进行补充和再次提交,或发表意见,继续走复审申请流程。
4.1.3. 主要研究者审批通过后,伦理秘书在 GCP 系统上会收到新的任务。伦理秘书对 PI 提交上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查阅送审文件的审查类别是否正确、文件的完整性等。审阅无误,则批准受理;若否,驳回至 CRA 进行补充和重新提交。
4.1.4. GCP 系统上受理成功后,CRA 或 PI 在一周内将纸质版复审材料递交
至伦理,获取伦理递交回执; 4.1.5. 伦理秘书填写纸质版送审材料登记表或自行建立电子 Excel 表格进
行登记。
4.2 确定适用加快审查还是会议审查
由伦理委员会秘书根据审查类别决定审查方式,在系统中进行选择,伦理秘
书不能确定审查方式的需要和主任委员沟通,由主任委员确定审查方式后,
伦理秘书再在系统中进行选择。
4.3 复审审查程序
4.3.1. 由伦理秘书在GCP系统上进行主审委员的选择。优先选择所审查项目原主审委员,若因为客观原因原主审委员无法进行审查,则伦理秘书和主任委员进行线下沟通,再次确认主审委员,由伦理秘书在GCP系统上对主审委员进行重新分配。分配主审后,主审委员在GCP系统查阅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填写并提交复审工作表(根据初审后的复审或跟踪审查后的复审分别有对应的表格);
4.3.2. 适用加快审查,伦理秘书在系统中汇总主审审查意见,根据汇总意见决定下发批件/意见,或根据主审委员意见提请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处理;
4.3.3. 适用会议审查,则待主审委员审查后,伦理秘书在 GCP 系统发起会议,进入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流程;
4.3.4. 审查方案时参考会议记录和审查意见通知;
4.3.5. 复审审查的决定如下:
(1)同意
(2)作必要的修改后同意(3)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4)终止/暂停已经批准的研究(5)不同意
4.4 传达决定
4.4.1. 伦理委员会秘书负责将审查决定传达主要研究者;
4.4.2. 会议审查在伦理委员会会议后 2 周内传达;
4.4.3. 加快审查在收到完整修正方案材料后 2 周内传达;
4.4.4. 加快审查的研究项目应在下一次伦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4.5 保存文件
4.5.1. 将再次送审方案、再次审查工作表、会议记录副本、审查批件等共同保存在审查项目档案中;
4.5.2. 伦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原件存入“伦理委员会会议记录”文件夹。
5. 术语表
无。
6. 参考文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生物医学研究审查伦理委员会操作指南》《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